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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浙江发布,近日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自9月1日起施行。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浙江支持具备条件的市、县(市、区)优先在与民生紧密相关、行业发展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领域,先行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。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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